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5號原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訴訟代理人 吳糧后 被 告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