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503號原 告 林尚德 被 告 卓建宏即力揚國際通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組織類型為獨資,其登記之營業地址係位於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1 樓(同獨資負責人卓建宏之戶籍地址),此有被告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卓建宏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