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643號原 告 徐滄彣 被 告 群榮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雯佳 被 告 楊順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群榮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之3 、被告楊順達住所地則在高雄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等情,有群榮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楊順達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 紙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群榮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及被告楊順達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