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上 訴 人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被 上訴 人 承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5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