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53號上 訴 人 呂英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城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9,17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