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23號原 告 曾惠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榮運動場館有限公司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