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98號原 告 陳俞臻 被 告 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被 告 林淑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00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