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小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小字第44號原 告 許少奇 被 告 盧慈恩即采勝商行 送達代收人 毛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