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瓊心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黃信彰、黃信岳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6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