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宏采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岑 相 對 人 楊承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日前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惟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郵件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各乙份為證。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