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小字第1128號原 告 陳曉菁 被 告 黃鴻錡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餘新臺幣伍佰捌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時承認其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在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的正捷停車場內,因過失造成原告所騎乘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損壞,被告並就原告所提之冠益機車行估價單無意見(見本院卷第61頁),故本判決僅記載原告請求之車損賠償需依法折舊之說明。 二、折舊額之計算 ㈠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有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㈡查系爭機車於103 年9 月出廠,現經估價所須之修復費用為7,050 元,其中零件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800 元、工資費用為2,250 元,此有系爭機車車籍資料及冠益機車行估價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7 頁、第58頁),而系爭機車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次查系爭機車自出廠日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6 年4 月18日,已使用2 年8 月,則零件折舊後之費用估定為664 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故系爭機車之修復必要費用於零件折舊後加計工資費用為2,914 元(計算式:2,250 元+664 元),而原告僅得於此範圍內為請求。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1 項、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訴訟費用之負擔、假執行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3 、4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沈佳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件: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 │ ├───────┼────────────┼──────┤ │合計 │1,000 元 │ │ └───────┴────────────┴──────┘ 附表:計算式 ┌────────────────────────┐ │零件費用:新臺幣4,800元 │ │已使用期間:2年又8個月 │ │折舊額:664元 │ │----- │ │折舊時間 金額 │ │第1年折舊值 4,800×0.536=2,573 │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800-2,573=2,227 │ │第2年折舊值 2,227×0.536=1,194 │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27-1,194=1,033 │ │第3年折舊值 1,033 ×0.536×(8/12)=369 │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33-369=6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