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鴻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 告 鴻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程啓明 被 告 劉隆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鴻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啟明」之記載,應更正為「程啓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