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290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沈士弘 被 告 劉曉君即君逸工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