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3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真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關慶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