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78號原 告 陳俞臻 被 告 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被 告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0,000 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506元,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補字第59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原告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