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39號原 告 蔡瑩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