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82號原 告 梁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才永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