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85號原 告 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玉生 訴訟代理人 單忠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