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KAMINI BTKADNAWI NAMA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39號原 告 KAMINI BTKADNAWI NAMA 送達代收人 施燦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日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