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15號原 告 關慶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真宇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