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83號原 告 胡承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