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67號原 告 竣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霖 被 告 楊珺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0號2 樓,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