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0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喬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廷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37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215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裁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