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郭裕信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邱馨儀律師 王紹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