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郭裕信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邱馨儀律師 王紹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日下午五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一0九年十月五日下午五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民國109 年10月2 日下午5 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之宣判期日,因該日彈性放假,茲變更本件宣判期日為109 年10月5 日下午5 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