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339號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林倩瑋 被 告 沛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而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車輛租賃契約書中之租約條款第9 條約定:雙方應誠實履行本契約,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941號卷第6 頁)。準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