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99號原 告 許松峰即金可可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複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范民珠律師 被 告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爵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韻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其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071,8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又兩造未曾以書面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