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22號原 告 竣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才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