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68號原 告 陳忠欽 訴訟代理人 陳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