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66號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