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松峰即金可可實業社 特別代理人 許珮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佩珊為許松峰即金可可實業社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許松峰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急診住院後,目前呈現昏迷狀態,無法以言語與人溝通,有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憑。應認原告無法為訴訟行為,又尚未經選任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即原告之女許珮珊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應屬有據。本院審酌許珮珊為原告之女,與原告關係密切,足以於本件訴訟中維護原告之最佳利益,故選任許珮珊於本件訴訟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