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07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梧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蘇文信即大吉利搬家貨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