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22號聲 請 人 SULASTRI(蘇拉) 代 理 人 陳柏舟律師 相 對 人 貝里斯商雙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