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928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訴之聲明第1 項記載:「確認訴外人彭國恩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存在」等語,然未就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之金額具體特定,致本院無從確認審理之範圍,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