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347號上 訴 人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