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9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 訴訟代理人 謝和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嘉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4,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於上訴聲明中欲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商譽損失50萬元部分是否合法、裁判費應如何徵收等事宜,宜由上訴審依職權審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