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版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40號原 告 林依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版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