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55號原 告 林鍵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鼎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賴家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