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38號原 告 王鐿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宜嫻即安義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2,48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1,98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