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特定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42號原 告 藍祺豐 被 告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柯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特定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五股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