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16號原 告 呂清雲 胡慶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7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