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09號 原 告 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琪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彭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