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48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曉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極致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勛程 訴訟代理人 高振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院已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同年2 月9 日對上訴人合法送達,然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依前述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