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3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西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順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6 月1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