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51號

原告
亞致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寶爾珅
訴訟代理人
林明娟
訴訟代理人
黃世勛
被告
愷富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3 月及同年5 月間委託原告代辦空運進口貨物共3 批,運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 萬1,786 元、3 萬5,818 元、3 萬3,750 元,總計11萬1,354 元,屢經原告催告被告給付貨款,均遭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外,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發票、廠商資料、帳單、信件往來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支付卷第5-10 頁、本院卷第26-53 頁),經核無訛,而被告雖對於原告所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但僅稱本件債權債務尚有爭議云云,然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敘明具體抗辯理由,亦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萬1,35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8 日(見支付卷第27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