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有格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吳瑞文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