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59號上 訴 人 陳靜儀 錚湧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政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