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992號原 告 李筱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鎰汽車保養廠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返還原告,且不需負擔維修費用,並請求被告支付系爭車輛返還前之租車費用、規費罰鍰。惟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車輛於起訴時最新市場交易價值之證明或依據(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估價單、報價單、汽車仲介行情證明等),及維修費用、租車費用、規費罰鍰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揭事項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