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83號原 告 楊豐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