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31號原 告 欣聲貨櫃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顯峰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冠雁